行政院院會今天(21日)通過「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修正重點為提高摻偽或標示不實的刑責與罰鍰、將三級品管概念入法、設立食品安全基金,並授權衛福部訂定行政罰的違規行為數認定標準。

食用油問題暴露食安法規不足之處,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「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提高摻偽或假冒食品的罰鍰,由原本新台幣1500萬元提高為5000萬元,刑責提高為5年以下,加重法人或代表人的責任,科以10倍以下罰金;產品標示、廣告、宣傳涉及不實的罰鍰由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。

修法也將「三級品管」的概念入法,為落實業者自主管理,明定業者使用或販賣的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;並由衛生福利部訂定管理認證機構的辦法。修法也新增行政罰的認定標準,授權衛福部訂定違規行為數的認定標準。

衛福部次長許銘能說:『(原音)第三方驗證的部分,我們也規範業者要經由驗證才得以販賣食品,驗證機構部分,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驗證機構,和管理驗證機構,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。』

修法明定因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,除應發還被害人外,屬犯人者,應予沒收,如無法沒收,應追徵其價額,必要時可扣押財產。

本次修法也新增建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的法源,由罰鍰、罰金及沒收的現金當作財源,用於補助食安事件的訴訟相關費用、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、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用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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